穗府辦規〔2024〕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新發布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依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1〕13號)作不涉及實體內容的修改并重新發布,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政務和數據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13日
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增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出讓(轉讓)人、委托人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等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是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或交易服務平臺,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征信的基礎上,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信用狀況作出的評估,并以信用分數或信用等級形式來展示應用的一種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實施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
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領域、行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作為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的載體和樞紐。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依據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和標準數據規范,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信息庫,并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在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自然資源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先行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使用信用評價結果,并逐步推廣至公共資源交易全領域。
第七條 信用評價來源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和跨區域信用信息。
第八條 信用評價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與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實現信用信息數據共享。
第九條 信用評價所使用的市場信用信息,來源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記錄的與交易行為相關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ㄒ唬┬庞贸兄Z:指在交易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主動承諾的信用信息;
?。ǘ┙灰仔袨椋褐冈诮灰走^程中,違反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或招標文件(采購文件)約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行為的信用信息;
?。ㄈ┞募s評價: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一方對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評價形成的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起點時間以信用信息被錄入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為準。
第十條 跨區域信用信息是指其他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根據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跨區域信用信息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參與的行業,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分行業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信用評價評分細則,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信用評價范圍、評價指標、評分原則等,形成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結果。信用評價評分細則應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評分細則建設信用評價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開展評價。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實行每日一評、動態管理,評價結果采用百分制。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首次進入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時,若尚未歸集到任何信用信息,其每項評價指標分值取基準分。
第十六條 對符合國家有關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中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懲戒措施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禁止其參與所涉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每日將前一日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結果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和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可以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門戶網站和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主查詢。
第十八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系統可以通過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評價結果共享至全市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其他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九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完善信用信息保護和網絡信任體系,采取必要技術措施,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答復。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來源信息與事實不符且影響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結果的,由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其中,法律法規規章對涉及項目交易結果的處理時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反映的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應如實糾正信用評價結果并公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可查詢并使用本辦法第十七條依法主動公開的項目響應方、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鼓勵項目發起方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使用項目響應方的信用評價結果,適用范圍如下:
?。ㄒ唬⑿庞迷u價結果作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分依據,信用評價結果占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分值的比例范圍由項目發起方明確,并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招標文件)載明;
?。ǘπ庞迷u價結果較優的項目響應方降低或取消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在編制本行業交易標準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條款供項目發起方選擇,條款應包括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時間節點、權重比例等。
第二十六條 鼓勵項目發起方在選擇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時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較優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信用評價結果較優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優先辦理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和使用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8月16日印發